(2015)榆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曹某某、曹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某,曹某某,曹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曹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曹某某、曹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榆林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曹某某、曹某、陈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曹某某、曹某、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收取400元,退还原告陕西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2000元。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