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熊美秀与刘小根、刘少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美秀,刘小根,刘少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熊美秀,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根,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刘少卿,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安义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代理人熊小辉,江西豫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美秀诉被告刘小根、刘少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美秀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美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美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熊美秀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宝代理审判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帅如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海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