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乌审旗鸿运达物业诉赵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广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430号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周仕礼,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赵广平,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乌审旗鸿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