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何平安诉连陆鹏、梁松波、梁树启、路纯伟、河南省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安,连陆鹏,梁松波,梁树启,路纯伟,河南省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何平安,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陆鹏,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聂弘钧,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凯,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松波,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树启(梁书启),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路纯伟,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河南省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庆合,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安诉被告连陆鹏、梁松波、梁树启、路纯伟、河南省庆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平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何平安负担。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杨荣方审判员 王崇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