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与XX亮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XX亮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丰开望园科技孵化中心(望园大厦)14层1416房间。法定代表人:邢占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立莉,系该公司职工。被告:XX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XX亮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