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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与XX亮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XX亮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丰开望园科技孵化中心(望园大厦)14层1416房间。法定代表人:邢占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立莉,系该公司职工。被告:XX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XX亮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