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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娜诉被告刘博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娜,刘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41号原告王利娜,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法定代理人王有,男,汉族,住同王利娜,系王利娜父亲。被告刘博,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娜诉被告刘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娜未在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利娜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72.5元,其余7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李少颖人民陪审员  郝晶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