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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联电国际智能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联电国际智能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世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溯,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电国际智能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11层1100。法定代表人李东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怡瑶,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电国际智能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328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技术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技术公司与置业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星城国际安防监控改造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技术公司已如约按期完成了该项目的施工。但置业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因此,技术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置业公司向技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等。一审法院向置业公司送达起诉状后,置业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置业公司虽然注册在北京市朝阳区,但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根据此,置业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诉工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系本案专属管辖法院,置业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并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置业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置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理由一致。据此,置业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公司对于置业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技术公司系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置业公司向技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系合同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置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琳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成微书记员刁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