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仝世强与韩广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世强,韩广臻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28号原告:仝世强,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广臻,男,194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仝世强与被告韩广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仝世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仝世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仝世强负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