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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克亮与陈克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亮,陈克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陈克亮。委托代理人:尹赫,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燕华,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克玉。原告陈克亮与被告陈克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克亮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克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克亮负担。审判员  徐爱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云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