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克亮与陈克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亮,陈克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陈克亮。委托代理人:尹赫,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燕华,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克玉。原告陈克亮与被告陈克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克亮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克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克亮负担。审判员 徐爱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云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