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与上虞市丰特金灵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远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上虞市丰特金灵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远望,应灵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357号原告: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祖阳。委托代理人:周晓虎、邵佩(特别授权),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虞市丰特金灵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灵美,执行董事。被告:孙远望。被告:应灵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丰特金灵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远望、应灵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846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子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