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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明铎与被告邵书弟民、邵书平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铎,邵书弟,邵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高明铎,男。被告:邵书弟,男。委托代理人:王春芳,系邵书弟妻子。委托代理人:王中秀,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书平,男。(未出庭,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铎与被告邵书弟民、邵书平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高明铎承担。审 判 长  张强人民陪审员  张军人民陪审员  李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