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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项城市范集镇余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项城市范集镇人民政府、赵梓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项城市范集镇余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项城市范集镇人民政府,赵梓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河南省项城市范集镇余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金山,男,196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范集镇。委托代理人任晓锋,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城市范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于海,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家志,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梓良,男,196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范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项城市范集镇余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项城市范集镇人民政府、赵梓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诉讼主体不适格,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项城市范集镇余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南省项城市范集镇余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长  邝晓光审判员  夏康红审判员  李太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