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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549号原告杨某,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谢某某,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赣州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杨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