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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杰与刘内荣、徐淑君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刘内荣,徐淑君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刘杰,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内荣,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淑君,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刘内荣、徐淑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