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学桂、汪炳淼与汪炳淼、熊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桂,汪炳淼,熊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陈学桂。被告:汪炳淼。被告:熊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桂与被告汪炳淼、熊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桂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炳淼、熊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桂撤回对被告汪炳淼、熊敏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