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学桂、汪炳淼与汪炳淼、熊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桂,汪炳淼,熊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平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陈学桂。被告:汪炳淼。被告:熊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桂与被告汪炳淼、熊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桂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炳淼、熊敏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桂撤回对被告汪炳淼、熊敏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国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