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景玉与金元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玉,金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王景玉,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金元华,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的(2014)舒民二初字第01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元华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古楼街玉河园小区X#XXX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XXXX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