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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圣俊与王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知先,王圣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知先。委托代理人高斌,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圣俊。上诉人王知先因与被上诉人王圣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王知元将出租车转租给王圣俊,王圣俊支付王知元120000元押金。后来车主倪满生打电话说车辆不是王知元的,王圣俊又从倪满生处转租出租车,扣除王知元交给倪满生的押金,王知元尚欠王圣俊91400元。2012年12月28日,王知元向王圣俊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王知元欠王圣俊91400元。欠款人王知元,2012年12月28日。同日,王知元还分别向江毅和钟广和、齐磊书写欠条,内容为王知元欠江毅51000元,欠钟广和、齐磊52000元。同日,王某出具担保书,内容为:本人王某担保处理王知元在无锡转包出租车的欠款由我担保肯定支付。同日,王圣俊与江毅、钟广和、齐磊、王知元和王某签订协议,内容为:王知元欠王圣俊与江毅、钟广和、齐磊的钱由王某负责偿还,具体金额见欠条。钱全部汇到王圣俊的农业银行卡上,四人再进行协商分配。还款具体时间:2012年12月28日17时之前王某拿出60000元,2013年2月8日17时之前王某拿出30000元,余下的钱分二次在二年内还清,第一次在2013年12月30日17时之前拿出余款的一半,第二次在2014年12月30日之前将余款付清。协议签订后,王某付给王圣俊与江毅、钟广和、齐磊四人60000元,其中王圣俊分得25000元,钟广和、齐磊分得25000元,江毅分得10000元。因王某未能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内付款,王圣俊遂向法院起诉。原审原告王圣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王某支付欠款66400元。原审法院认为,王某向王圣俊出具担保书,且在协议中约定王知元的欠款由王某负责偿还,故王圣俊与王某之间的担保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王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查明事实,王圣俊与王知元因租赁出租车产生纠纷,截至2012年12月28日,王知元通过欠条确认尚欠王圣俊91400元。同日,王某偿还王圣俊25000元,尚有66400元需支付。因债务人王知元和保证人王某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还款,王圣俊可以要求王某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对于王圣俊要求王某支付66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圣俊66400元。上诉人王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协议书中未明确王知元欠款的金额,协议书与欠条没有必然的联系;2、欠条是不真实的,原审法院未对欠条的真实性审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圣俊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公平公正,请求予以维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知元于2012年12月28日书写欠条一张,明确王知元欠王圣俊91400元。同日,王某出具担保书,明确王知元在无锡转包出租车的欠款由其担保并支付。同日,王某还与王圣俊等人签订协议,约定王知元欠王圣俊等人的钱由王某负责偿还,具体金额见欠条。因此,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扣除已偿还的25000元,王某尚有66400元欠款需向王圣俊支付。王某虽对欠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原审中并未申请对欠条上“王知元”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也未提供反证推翻欠条的真实性,二审中王某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王某对欠条的异议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碍难采纳。王某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上诉人王知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