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文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文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388号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敖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文琴,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泰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韬人民陪审员 杨 薇人民陪审员 董清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