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罗捷与玉林市兆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捷,玉林市兆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罗捷。被执行人玉林市兆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中秀路224号。法定代表人黄远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捷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兆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玉劳人仲字(2015)第3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核对工资帐目,被执行人玉林市兆昌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欠申请执行人工资款人民币1685元,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异议。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1685元交来法院,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玉劳人仲字(2015)第3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祖明审判员 陈 展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