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微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磊与徐宜柱、耿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徐宜柱,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刘磊。被执行人徐宜柱。被执行人耿民。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民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刘磊与徐宜柱、耿民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债务,而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民初字第497号民事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伟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满孝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