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4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邓建坤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建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856号罪犯邓建坤,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5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建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共同对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建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建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建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邓建坤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建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