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兆久,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雍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雍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洁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