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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许志清与王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许志清,中国农业银行云梦县支行城北分理处职工。被告王新元,云梦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职工。原告许志清诉被告王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金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俊英、人民陪审员杨友货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志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新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志清诉称,2013年3月,被告王新元因欠别人钱,向我借款偿还别人的钱。2013年3月15日,我将现金11.5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当即写下欠条一张,并注明一个月内归还。借款期满后,我多次找被告并上门催要11.5万元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并多次承诺还款时间,未能兑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2013年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许志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许志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许志清的身份情况。证据二、2013年3月15日被告王新元出具的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到许志清现金壹拾壹万伍仟元整,在壹个月内归还,拟证明被告王新元向原告许志清借款115000元的事实。被告王新元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被告王新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许志清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本院经审核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被告王新元向原告许志清借款115000元,并由被告王新元当场出具欠条一份,书面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期满后,原告许志清多次找被告王新元,要求其还款,但是被告王新元多次承诺还款,一直未能兑现,故引起纠纷。本院认为,被告王新元向原告许志清借款115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新元书面承诺于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借款期满后,被告王新元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许志清请求判令被告王新元偿还借款1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王新元未能按期偿还借款115000元,应承担给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新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许志清借款本金11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115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王新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王新元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董金洲审判员刘俊英人民陪审员杨友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袁荆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