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07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刘先明,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徐东,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何某某,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