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海荣与淮安市君泰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荣,淮安市君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33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荣。被执行人淮安市君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乡政府东首。法定代表人黄军根,该公司董事长。张海荣与淮安市君泰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淮商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市君泰食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海荣33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淮商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姚立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理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