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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31号原告:郑某。被告:詹某甲。原告郑某与被告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某、被告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詹某乙,现年十一周岁。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感情一般,夫妻经常争吵,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对被告不够关心、对家庭没有负担起该有的责任,所以感情逐渐冷淡直至完全破裂。故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詹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被告每月负担10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变更诉讼为: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詹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被告每月负担10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3、被告处的住房原告及婚生女享有居住权;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詹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偶尔与原告有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也积极为原告的毛病寻医就诊,从没打骂原告,不至于感情彻底破裂。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詹某乙,现年十一周岁。婚后,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户口薄复印件一份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生育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致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原告并未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证实,又无其他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