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汇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汇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广州市汇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方伟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满荣,为原告部门经理。原告:李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汇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汇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汇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健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风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