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6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田荫、杨思山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田荫,杨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63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育新苑公建楼。代表人刘建立,经理。被执行人:田荫,男,职业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杨思山,男,职业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田荫名下鲁P×××××号迈腾牌小型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