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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远诉孟凡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孟凡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解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李远,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孟凡臣,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诉被告孟凡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远撤回对被告孟凡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远承担。审 判 长  张 倩审 判 员  贾若男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