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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国明与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明,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陈国明,居民。委托代理人XX,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居委会*组。法定代表人严天宏,经理。被告施辉,居民。原告陈国明诉被告江苏省富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伟公司)、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明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伟公司、施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明诉称,原告在2010年1月16日应聘至被告工地上班,工资为1500元/月。2011年原告工资调整为2000元/月,原告在被告处一直工作至2014年10月,但被告没有全额支付原告工资。2014年10月,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7500元,并由被告施辉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原告因多次索要工资款未果,因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工资款47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富伟公司、施辉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国明曾受被告施辉雇佣看管灌南县华富世家小区工地,后经结算尚欠原告陈国明工资款47500元,2014年10月30日被告施辉出具一份结算凭证交原告陈国明收执,内容为“陈国明在灌南县华富世家2011年-2014年10月底,看工地值班工资尚欠:肆万柒千伍佰元正(47500元)2014.10.30施辉”。因灌南县华富世家小区由被告富伟公司承建,原告陈国明的工资款也一直未得到偿付,故原告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施辉认为其受富伟公司项目部经理林为洋委托负责灌南县华富世家小区工地现场项目事宜,而林为洋又委托其负责上述工地现场项目事宜,所以尚欠原告陈国明的工资款47500元应由被告富伟公司负责给付,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华富世家授权其管理相关工地现场项目事宜,且被告富伟公司给林为洋的授权委托书亦载明林为洋无转委托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款凭证、谈话笔录、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受被告施辉雇佣看管灌南县华富世家小区现场工地,后被告施辉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欠款47500元凭证给原告收执,故原告陈国明要求被告施辉给付劳务工资款475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陈国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系被告富伟公司雇佣,故其要求被告富伟公司连带给付该劳务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国明劳务工资款47500元。二、驳回原告陈国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1288元,由被告施辉负担,原告陈国明已预交,被告施辉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陈国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屠维维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刘正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冠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缴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