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于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称正与被告就本案进行协商解决,有望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22元,减半收取11811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星豪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