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褚国强诉曹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47号原告褚某某,男,汉族。被告曹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某诉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通知规定期限内足额补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第二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原交纳的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玲娣审 判 员 张雁虹人民陪审员 陆忠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