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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43号原告:张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民族街100甲。被告:侯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已成年,由于夫妻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已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原告于2014年8月起诉离婚,后经判决不准离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侯某某辩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原告张某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14)开民三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侯某某未举证。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经开庭质证、认证,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8月29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6月28日生育一女侯某某现已成年,原告于2014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8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学忠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韩立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仇开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