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392号原告韩某,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被告蒋某某,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郭太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