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郭某,女,27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35岁,汉族。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卓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