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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6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美清、周淑贞与关则亮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清,周淑贞,关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644-1号申请执行人周美清,女,申请执行人周淑贞,女,被执行人关则亮,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美清、周淑贞与被执行人关则亮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13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关则亮应支付周美清工资共3250元、支付周淑贞工资共3250元。申请执行人周美清、周淑贞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关则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但其仍未履行。本案除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关则亮在台山市台城沿河中路的房(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且已经被台山市人民法院查封)。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以及委托户籍地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关则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6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仲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