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59号原告:王某,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邓伟杰,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实与原告存在婚姻关系的应为陆业翠,非“陆某”,故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