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潼法民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唐琼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琼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1364号原告唐琼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唐琼,女,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邓云峰,重庆市潼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秀山美地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双路镇花园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余向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琼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秀山美地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琼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琼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琼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杜长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镇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