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练瑞铭与陈孟铃、福建亿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瑞铭,陈孟铃,福建亿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练瑞铭,男,汉族,福安市人,个体户,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陈孟铃,男,汉族,福安市人,个体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亿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柘荣县砚山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源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练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福建亿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3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颖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