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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卯咏中与李四备、曾全凤、王佛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卯咏中,李四备,曾全凤,王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卯咏中,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李四备,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曾全凤,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王佛成,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号***室。申请执行人卯咏中与被执行人李四备、曾全凤、王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三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四备、曾全凤、王佛成的银行存款1726186.00元、执行费19661.86元,合计1745847.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雪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