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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蔚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俊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夫妻感情已破裂。2014年12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开家,与被告分居至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因被告挣钱少,原告经常发火,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李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15年6月3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生育孩子。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只要相互谅解,是能够和好的。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无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乔俊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银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