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商初字第357号原告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翠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奇标,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恒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奇标、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2日,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6070007-2013年青州(保)字0130号]一份。合同约定,我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3年11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与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6070007-2013年(青州)字第0256号]载明的1000万元借款,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的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我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为其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0833.33元,2014年11月7日为其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7333.33元,我公司的担保责任履行完毕后,被告拒不返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10028166.66元。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7.8‰,借款期限一年(2014年10月6日归还500万元,2014年11月7日归还500万元)。同日,原告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所担保的主债权为2013年11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与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载明的1000万元借款,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于2013年11月14日分两笔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万元,每笔500万元,分别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10月6日、11月7日,借款年利率7.8%,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其借款本息,原告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代为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0833.33元,于2014年11月7日代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7333.33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小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凭证、本金偿还凭证、贷款利息偿还凭证、中国工商银行青州支行的说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原告所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为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应视为对自己所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庆大化工有限公司代偿款10028166.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两份,并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1969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伟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张德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郇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