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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叶某锋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叶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被执行人:叶某锋,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川镇。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叶某锋婚姻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某锋在本辖区内无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生活补助款15000元。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叶某锋在本辖区内无房产、土地登记、无工商、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孔令光审 判 员  甘托权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