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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受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单越健养老保险待遇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越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受初字第87号起诉人单越健。2015年6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单越健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诉人绍兴市建功中学补缴起诉人自1973年12月至1992年3月工作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被诉人按月支付起诉人连续工作期间退休工资不足部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因此,社会保险费的催缴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故起诉人上述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单越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