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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城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泽平与被告岳阳固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和平、被告胡正良、被告贺仙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泽平,岳阳固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和平,胡正良,贺仙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189-1号原告夏泽平,男,汉族,住XX。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委托代理人XX礼,岳阳市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江泽剑,岳阳市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阳固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被告陈和平,男,汉族,住XX。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被告胡正良,男,汉族,住XX。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被告贺仙玲,女,汉族,住XX。公民身份证号码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泽平与被告岳阳固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和平、被告胡正良、被告贺仙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泽平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岳阳固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和平、胡正良、贺仙玲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岳阳固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和平、被告胡正良、被告贺仙玲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长许东人民陪审员  魏黎明人民陪审员  李舟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金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