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华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