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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飞。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孙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三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相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