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刑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刑执字第00002号罪犯周某。2014年3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3)鄂枝江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松滋市司法局于2015年6月1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罪犯周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某于2015年2月底离开居住地未向管辖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已脱离监管达3个月。建议对罪犯周某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被宣告缓刑后,于2014年4月4日交付松滋市司法局予以社区矫正。2015年2月底,矫正对象周某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道并上交书面汇报,松滋市司法局涴市司法所与其电话联系,发现其电话处于停机状态。经松滋市司法局涴市司法所调查,周某自春节期间离家后一直未归,下落不明,至2015年6月17日,周某已脱离监管达3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松滋市涴市镇杨家垴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周某自2015年春节期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松滋市公安局涴市水陆派出所《协助追查情况说明》:我辖区居民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松滋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工作通报,我所指派民警李成、郭世松协助追查,经走访调查,矫正人员周某自2015年2月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离开居住地未向管辖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经涴市司法所和杨家垴村委会多次走访、查找,下落不明。《户籍证明》:罪犯周某住址及身份情况。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我是周某的父亲,周某自2015年2月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和我联系。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周某是我村村民,我担任村治调主任时他接受社区矫正,自2015年2月春节后至今我没有看见他。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我与周某既是邻居也是亲戚,他父亲陈某甲是我二爹,2015年春节后至今我就没有看见周某,中途也未发现周某回来过。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我是周某的姑父,自2015年2月份至今,我没有看见过周某。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被宣告缓刑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对松滋市司法局提请对周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鄂枝江刑初字第0024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周某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周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书辉审判员毛成华人民陪审员张灵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李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