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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东金羊发行有限公司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德胜具体行政行为2015行初192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羊发行有限公司,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192号原告:广东金羊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号101、102室。法定代表人:胡泉。委托代理人:杨卫红、阮子桐,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余惠霞,依次为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第三人:黄德胜,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广东金羊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羊发行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羊发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卫红、阮子桐,被告广州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德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羊发行公司诉称:(一)我公司与黄德胜自2001年3月至2008年2月期间为事实的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2008年3月,其转为我公司的全日制员工,双方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是2008年3月至2013年4月。1.双方自2001年3月至2008年2月为事实的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长期以来,黄德胜从没有就此提出过任何异议。但因为我公司内部管理的疏忽,未能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导致法院判决在此时间段内双方为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我公司尊重法院的判决,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后续手续。2.自2008年4月起,即双方转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次月,我公司就依法以黄德胜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每年度的缴存基数均经其本人确认无误,多年来我公司从未收到过黄德胜对缴存基数等的不同意见。(二)我公司的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间在2003年9月15日,广州公积金中心责令我公司给黄德胜缴存2001年4月开始的住房公积金违背了补缴不能早于开户期的相关规定。(三)广州公积金中心责令我公司以本年度市社平工资作为黄德胜2001年4月至2006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源,既违背了当时的工资事实,也与工资的现实变化情况不符。1.在2001年3月至2008年2月期间,我公司遵守政府对非全日制用工薪酬规定,依法足额支付该类员工的工资,且实际发放的工资比政府规定的标准要高。2.因为涉案年限较早,我公司经过三次搬家,相关资料保管不齐全的可能,但我公司提供的2001年4月至2004年12月电子版工资发放依据和2005年5月、7月有黄德胜本人亲笔签名的工资签收表,可以证明在相关时期其工资的基本情况,黄德胜在2005年5月至7月的月平均工资约为912元,广州公积金中心提出的缴存基数与该数据相比明显超高。如果黄德胜对我公司提供的工资证据有异议,应予以质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广州公积金中心所责令的2001年4月至2006年6月期间的缴存基数甚至还高于黄德胜本人提交的后四年银行流水帐单实发收入,明显不符合工资逐年递增的现实情况。(四)广州公积金中心责令我公司以“银行流水帐单证明的实发工资”作为黄德胜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源,不符合国家对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1.长期以来,我公司一直按照税务机关和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规范地为员工发放工资和福利,故员工银行流水帐户的金额为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之和,我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过节费、油费补贴、自行车补贴、房屋租赁补贴等。2.广州公积金中心视黄德胜银行流水帐单的收入为实发工资,将其作为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来源依据,违背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五)我中心已经足额缴存黄德胜2008年4月至2013年4月的住房公积金。1.从2008年4月起,我公司就依法以黄德胜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缴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因黄德胜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个人实际工资没能达到广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故我公司在为黄德胜缴纳社会保险时,按照政府要求的城镇职工保险的下限来确定基数。对此,黄德胜本人并无异议,多年来我公司从未收到过黄德胜对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不同意见。2.双方全日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我公司已依法为黄德胜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需补缴其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的差额公积金。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据法律和相关事实,结合当时社会综合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判决:1.撤销广州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5]1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2.本案诉讼费由广州公积金中心承担。被告广州公积金中心辩称:1.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我中心在作出责令决定书前,首先审查了黄德胜提交的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帐单、纳税清单等证据资料,该证据资料足以证明黄德胜与金羊发行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期间、工资等相关事实。其次,我中心依法向金羊发行公司发出了《核查通知书》,就其与黄德胜的劳动期间、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相关事项向其予以核实。金某羊行公司提出异议,黄德胜不予认可。我中心于是依法向金羊发行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2.金羊发行公司诉讼所称理由不能成立。第一,民事判决书确认了黄德胜与该公司2001年3月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因此,我中心确定的劳动期间无误。第二,金羊发行公司诉称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能早于开户期,并无此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金羊发行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20日,其应当在1999年4月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十九、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户缴存手续,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因此,金羊发行公司有义务为黄德胜缴存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第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金羊发行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仅2005年5月、7月有黄德胜的签名,并不能反映其2001年4月至2005年7月的实际收入。并且,黄德胜对其所确定的缴存基数并不认可。因此,我中心确定的缴存基数无误。第四,《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因此,银行流水帐单的实发工资即为黄德胜的工资总额。第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积存比例。银行流水帐单和纳税清单反映了黄德胜的实际收入,我中心以此作为2006年7月至2010年6月的缴存基数符合事实。综上,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的决定是合法、合理的。在此,请求法院驳回金羊发行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黄德胜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黄德胜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金羊发行公司欠缴其2001年4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向广州公积金中心提交了(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83号民事判决、(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2004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银行存折流水、2008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等证据材料。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83号民事判决确认金羊发行公司与黄德胜2001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金羊发行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广州公积金中心收到上述投诉后,分别以广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银行流水账单、纳税清单分段核定金羊发行公司于2001年4月至2006年6月、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及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欠缴黄德胜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并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穗公积金中心越秀核通字[2014]1527号核查通知,通知金羊发行公司其职工黄德胜反映其少缴/未缴2001年4月至2010年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11808元,要求金羊发行公司对其与黄德胜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否为黄德胜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黄德胜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是否正确等事项进行核实。同时告知金羊发行公司如对黄德胜所反映的事实、补交数额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金羊发行公司书面就欠缴年份、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提出异议,同时提交了其单位盖章确认的黄德胜的工资发放明细、2008年4月至2013年4月期间黄德胜的社保缴费明细、2005年5、7月黄德胜签名确认的劳务费签收表。广州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5]1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对金羊发行公司的异议未予采纳,责令该公司为黄德胜缴存2001年4月至2010年6月期间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1808元,并于2015年1月13日送达给金羊发行公司。金羊发行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金羊发行公司与黄德胜之间在2001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金羊发行公司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其未足额为黄德胜缴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广州公积金中心依法责令金羊发行公司限期缴存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对于广州公积金中心责令金羊发行公司为黄德胜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及如何选取确定补缴金额依据之缴存基数,是本案争议焦点。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金羊发行公司在收到核查通知书后,虽就缴存基数及补缴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其所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并非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系其事后制作,仅有单位盖章,未经黄德胜确认,不具有证明效力;黄德胜的社保缴费明细,对于黄德胜同期实际工资的证明效力弱于黄德胜提交的同期银行流水明细;相关劳务费签收表不能反映同期黄德胜的工资总额。因金羊发行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黄德胜的实际工资情况,广州公积金中心以广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银行流水账单、纳税清单证明的工资金额作为相应期间的缴存基数,并无不当。另外,黄德胜入职金羊发行公司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生效施行,广州公积金中心以其入职时作为追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起点亦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金羊发行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金羊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剑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妮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