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瑞与曾保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曾保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000号原告李瑞,男,回族,1986年4月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曾保尔,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诉被告曾保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孟 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楚潇潇